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市、县30余名执法人员全程旁听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的庭审。从检察机关公诉到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再到诉辩双方激烈地法庭辩论,给现场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
面对面、零距离的庭审观摩,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让执法人员深刻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效力,也充分认识到严格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同时,从此案中也可以获得一些启示。
启示
(相关资料图)
01
数据造假不可为
通过此次庭审,从实践角度明晰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直接以行为入罪,存在以上行为即认定犯罪,不以其产生后果做结论。
庭审现场,关键性证据均指向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辩护方始终未对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提出辩解,当事人也对其行为当场认罪悔罪。《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严重污染环境”共列出了18项具体情形:第(1)项至第(7)项为行为入罪,第(8)项至第(17)项基本为结果入罪,第18项为兜底项。
为体现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精神,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其中第一条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由“行为入罪+结果入罪”调整为主要以行为入罪。第十一条细化了监测数据或系统参数造假入刑的情形。例如,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细化为“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这些细化规定,对于打击实践中遇到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这次庭审,可以再次确认,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直接以行为入罪。
启示
02
部门合作是关键
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相辅相成。其中,严格执法位于前端,通过行政手段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正司法位于后端,定分止争,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为了确保二者之间既能互不干扰,又能高效转换,从而更有力地推动法律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会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
前端为后端减负,后端为前端增力,才能更好地让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共同发力,促进法律有效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此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检法等部门密切协作的成功范例。
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业务优势,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线索,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现场锁定核心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明材料,认定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后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发挥职能优势,严格对照证据的证明标准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获取大量的证人口供,成为案件起诉的关键佐证。
最后,检察机关先行介入行政执法程序,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提供刑事专业意见,并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沟通机制,实现对案件线索的及时获取,强化对“两法衔接”双向移送的监督,有针对性地找到弱项症结、找准突破方向,保证了案件顺利起诉。
启示
03
三笔“烂账”不划算
庭审现场,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纷纷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忏悔,也让所有人员深刻感受到,实施在线数据造假行为所导致的三笔“烂账”真的不划算。
算经济账,得不偿失。短时间来看,企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了运营成本,但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企业面临高额罚款,涉案个人也将受到数万元的经济处罚,可以说因小失大、一举两失。
算名誉账,身败名裂。涉案人员往往有着体面的工作、稳定的收入,一旦违法身陷囹圄、万事皆空,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影响几代。
算亲情账,悔不当初。有的涉案人员父母年老体衰、无人照料,有的失去工作、家庭困难,有的身处他乡、取保候审、长时间无法返乡探亲。陈述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满是悔恨。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上动歪脑筋。有的拔掉或者遮挡采样探头,有的以自来水或好水充当采样水体,有的修改了仪器参数甚至内置计算公式,有的植入黑客程序远程遥控篡改监测数据,有的编造虚假数据台账等。这些弄虚作假行为往往是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沆瀣一气、恶意所为,造假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且有的专业化程度极高,查处难度极大。
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明确表示,这些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突破底线,触犯刑法,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决不放过。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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