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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王某应某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化名)的邀请,任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各种原因,某公司决定罢免王某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就该事项公司未能形成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的书面股东会决议。随后王某离开了公司,公司也实际由其他股东经营管理,并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但工商信息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登记为王某。期间,因公司涉诉,王某的账户被冻结,王某与公司联系,希望能够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可生效,公司有一股东曾某因与王某就其他问题有纠纷,故一直不同意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中签字,公司也无法依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前往工商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最终,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向市场监管机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对外开展民事活动的基础,是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与公司具有实质利益关系。若名义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已不再担任公司职务、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已离开公司,与公司无任何实质关联性,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事实上发生了“变更”。
若公司内部无法依照公司章程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即公司内部自治制度已失效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挂名影响了当事人利益,除向法院起诉外已穷尽救济手段,王某与公司无任何实质利益关联但仍继续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权,却需承担依法可能承担的风险,显然与公司法立法宗旨相违背,也有失公允。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判决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涤除王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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