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罗翔:违反疫情规定获刑者怎么办
【罗翔:违反疫情规定获刑者怎么办】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那么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获刑者怎么办?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对于既判力与溯及力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直接回答,1997年《刑法》从维护国家判决稳定性的立场出发,采取了第一种立场,认为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现行刑法采取这种立场主要有现实和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国正处于转型社会,既定的法律往往无法适应飞速变迁的社会环境,刑法修改的频率较大。从1997年至今,刑法已经历经十一次修正。因此,如果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判决,那将导致大量的已决案件涌向各级法院,造成严重的审力不足。另外,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传统也使我们缺乏对法律的尊重,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亦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