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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速看:事关医保缴费!河北保定市最新消息

2022-11-21 15:52: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尊敬的城乡居民朋友们:

您们好!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工作开始了!为了保障您能及时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资料图】

一、缴费时间要记住

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11月至12月底。每月1日—25日为缴费期,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期,不办理缴费业务。

二、缴费标准有变化

普通城乡居民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各级财政又为每个参保人至少补贴61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特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参保资助。

缴费提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随着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发展,原来的筹资水平已无法满足群众对医疗保障的需求,需通过同步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提升群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报销比例跨台阶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0%的2倍多。

四、待遇水平再提高

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提高,主要用于提高参保人的待遇水平。

(一)普通门诊待遇

1.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从2023年1月1日起,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2.扩大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门诊统筹使用范围扩大到全省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市域内所有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门诊就医报销;到市域外已开通门诊异地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也可以结算报销。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

1.提高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从2023年1月1日起,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低至500元,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70%。

2.门诊慢特病认定更便捷。参保居民可以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认定通过后,即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三)住院待遇

1.省内就医无异地。参保居民在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备案,享受同城待遇。

2.跨省异地就医待遇进一步提升。2023年1月1日起,对省外异地住院政策进行调整,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由原来2500元分别调整为300元、600元和20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50%分别调整为80%、65%和55%。

3.共享京津冀协同发展成果。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京、津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可就医,备案后享受同等待遇,不降低报销比例。

(四)医疗救助

1.参保资助。今年特困人员继续实行全额参保资助,脱贫人口、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

2.全市统一医疗救助政策。脱贫人口仍然延续之前的救助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无起付线,年度按照70%救助,限额1万元;边缘易致贫人口起付标准2500元,年度按照67%比例救助,限额1万元;因病致贫患者也可享受医疗救助,年度按照67%比例救助,限额1万元。省域内就医的,对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过高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标准18000元,年度按照70%比例救助,限额2万元。

(五)“两病”纳入保障范围

享受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参保居民,在全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两病”待遇,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报销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

(六)医药服务

1.基本医保药品品种稳步增加。2018年以来,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西药和中成药数量增到了2860种。其中,国家谈判议价将250种新药纳入目录,平均降价超过50%。

2.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降低。推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价格大幅降低,切实减轻了患者就医费用负担。

五、缴费方式慢慢瞧

我市推行“微信缴费为主,其他缴费方式为辅,税务大厅兜底”的缴费模式。

(一)新参保人员缴费

到所属社区或者村办理参保登记后,登录“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或者登录“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填写和缴费。

(二)已参保人员续费

1.微信缴费:查找关注和登录“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在业务办理-社保缴纳-个人社保缴费模块,输入身份证号码,可以给自己和家人缴费。

2.其他缴费方式:缴费人还可以使用微信城市服务、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市民中心、便民缴费自助终端、“冀时办”手机APP、云闪付APP、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河北省税务局手机APP、河北移动手机APP、保定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等缴费方式进行参保缴费。

3.税务大厅:对于不能使用前两类缴费方式缴费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缴费的,也可以到各级税务大厅现场办理。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

自出生之日起180天内,由监护人及时到所在村组(社区)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即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出生日期和参保登记日期跨年的,可同时缴纳两个年度的费用后,从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关键词: 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 分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