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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贼”连环抢夺单身女子被从重处罚

2022-11-04 09:45:59 来源:保定晚报


(资料图片)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冉冰洁)某男子驾驶摩托车多次抢夺单身女子身上佩戴的黄金首饰,日前,蠡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9年王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因其无收入来源,再次萌生了“重操旧业”的想法,并将作案目标选定为路上单独出入的女子。为了方便作案,他专门购买了摩托车和鸭舌帽、口罩等掩人耳目的物品。一切准备就绪后,王某便驾驶摩托车在马路上游荡,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其行驶到蠡县留史镇时,王某发现戴着金项链的单身妇女,便悄悄尾随其至偏僻无人处,突然从后面将金项链拽下,然后加大油门逃走。

街头出现的抢夺案引起警方注意,很快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到案,然而他拒不交代抢夺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多起抢夺犯罪证据,在释法说理并出示了作案附近的监控截图后,王某坦白了其在蠡县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同时又交代了其在安国、定州等地实施抢夺黄金首饰的多起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核后以犯抢夺罪对其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抢夺他人金银首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词: 有期徒刑 犯罪事实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