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现依法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关键词: 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 交通警察局